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4324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孚大道386号三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