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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1037号 原告:***,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孚大道386号三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