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3189号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零五陆肆网咖,住所地六安市龙河东路华锦园小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MXQHXXM。
负责人:张猛,该网咖投资人。
原告:***,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劲松,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10592920T。
负责人:潘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成刚,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鼓楼新天地步行街20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5712893W。
法定代表人:李构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家毅,安徽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磊,男,1986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大刚,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零五陆肆网咖、***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安徽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零五陆肆网咖、***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零五陆肆网咖、***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零五陆肆网咖、***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零五陆肆网咖、***负担。
审判员 傅诗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德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