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8民终14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达邦,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街道城东大道南段363号。
法定代表人:史宝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雄,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19楼华润燃气。
法定代表人:王传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雄,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晓港苑3号平安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史宝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雄,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闻华润公司)、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投资公司)及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华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6)粤0825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达邦和被上诉人徐闻华润公司、华润投资公司及江门华润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判令徐闻华润公司、华润投资公司及江门华润公司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8731.45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仲裁费用及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徐闻华润公司、华润投资公司及江门华润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底才终止,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2月2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不支持***2016年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未收到徐闻华润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徐闻华润公司提供的《短信通知内容》无法证明《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已送达至***。另外,徐闻华润公司无法证明其终止劳动合同经工会同意,程序违法;二、徐闻华润公司应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48731.45元,一审判决未将***的年终奖金列入应得工资,由此计算的赔偿金明显有误;三、涉案《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金系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徐闻华润公司减少发放该部分报酬21000元,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依约应向***补发21000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闻华润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徐闻华润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给***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事实清楚,不予支持***请求的2月份至3月份工资正确。徐闻华润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供的第4、5组证据可证明徐闻华润公司终止与***的劳动合同经公司员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6年2月2日短信通知***签收《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二、一审判决赔偿***32723.3元正确,***上诉请求赔偿48731.45元没有依据;三、一审判决不支持***请求补发2015年年终奖金21000元正确。徐闻华润公司发放年终奖金是根据年度效益发的,***没有证据证实徐闻华润公司2015年年度奖金为32000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
华润投资公司与江门华润公司共同辩称:徐闻华润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资产,本案应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华润投资公司与江门华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该项诉求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徐闻华润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3月工资19492.58元;2、判决徐闻华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2.5个月双倍工资48731.45元;3、判决徐闻华润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21000元;4、判决徐闻华润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元;5、判决华润投资工资、江门华润公司对徐闻华润公司的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6、诉讼费由徐闻华润公司、华润投资公司及江门华润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4年1月1日进入徐闻华润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连续签订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务为财务负责人。2015年5月22日,徐闻华润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宣布同意***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2015年5月27日,徐闻华润公司任命***为总经理办公室经理。2015年8月20日,徐闻华润公司任命***为客户服务中心经理,***不再担任总经理办公室经理。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徐闻华润公司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留在徐闻华润公司工作至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2日,徐闻华润公司向***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之后,***离开徐闻华润公司,并于2016年9月9日以书面形式要求经济补偿,但徐闻华润公司不予任何答复。***遂向徐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徐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徐闻华润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362元;2、徐闻华润公司退还3000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6年12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徐闻华润公司已向***发放2015年年终奖11000元。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徐闻华润公司工作每月应发工资分别是6953元、6883元、6115元、6115元、6915元、6865元、6115元、6615元、6615元、6115元、6615元、6615元。
再查明,徐闻华润公司、华润投资公司、江门华润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与华润投资公司、江门华润公司均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徐闻华润公司应否支付***2016年2月至3月的工资;徐闻华润公司应否支付***2.5个月双倍工资48731.45元;徐闻华润公司应否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金21000元;华润投资公司、江门华润公司应否对徐闻华润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徐闻华润公司应否支付***2016年2月至3月工资的问题。本案中,虽然徐闻华润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且双方未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徐闻华润公司继续工作,故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证据显示,徐闻华润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发送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而***仅凭员工工作安排表及发布通知统一微信群及值班表截图用以证明其2016年2月、3月仍在徐闻华润公司上班的事实,依据不足,故对***要求徐闻华润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2月、3月的工资不予支持。
关于徐闻华润公司应否支付***2.5个月双倍工资48731.45元的问题。由于***与徐闻华润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而***仍留在徐闻华润公司从事客服工作至2016年2月2日,并领取了2016年1月的工资,徐闻华润公司于2016年2月2日才向***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在用工首月不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或者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徐闻华润公司在用工首月未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于2016年2月2日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故徐闻华润公司应当向***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用工首月是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工首月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当月两倍工资,即徐闻华润公司应支付***在2016年2月工作2天的双倍工资,但***未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故一审法院不作处理。另,***要求徐闻华润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实际系要求徐闻华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与徐闻华润公司已经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徐闻华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徐闻华润公司依法应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闻华润公司在***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一个月才向***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和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规定,***在徐闻华润公司的工作年限为两年一个月,且双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徐闻华润公司应支付2.5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即徐闻华润公司应支付***赔偿金32723.30元[(6953+6883+6115+6115+6915+6865+6115+6615+6615+6115+6615+6615)÷12×2.5×2]。
关于徐闻华润公司应否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金21000元的问题。由于奖金发放是根据企业生产效益而定,本案证据显示,徐闻华润公司已向***支付2015年年终奖11000元,***要求以2014年年终奖32000元的标准发放其2015年年终奖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徐闻华润公司对***关于退还安全保证金3000元的要求无异议,予以支持。至于华润投资公司和江门华润公司应否对徐闻华润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与徐闻华润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其工资均由徐闻华润公司发放,且徐闻华润公司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而***与华润投资公司及江门华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华润投资公司及江门华润公司对徐闻华润公司应向***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723.30元;二、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安全保证金3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徐闻华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6年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2、徐闻华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金差额21000元;3、徐闻华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8731.45元;4、华润投资公司、江门华润公司是否应对徐闻华润公司的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徐闻华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6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的问题。***上诉主张其于2016年2月和3月仍在公司上班,徐闻华润公司应向其支付2月份和3月份的工资。根据徐闻华润公司提供的证据《短信通知内容》显示,徐闻华润公司已于2016年2月2日向***发送了通知其领取《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的短信,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2日终止;而***提供的证据《员工工作安排表》发布于2016年1月29日,该证据未能反驳2016年2月2日发出的《短信通知内容》所证明的事实,故***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徐闻华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金差额21000元的问题。因奖金发放是根据企业生产效益确定,并非每年一致,***无法证明2015年度徐闻华润公司的年终奖金和2014年一样均为32000元,而徐闻华润公司已向***依约发放了2015年度年终奖金11000元,故***要求徐闻华润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金差额2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徐闻华润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8731.45元的问题。***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未将其年终奖金列入应得工资,导致计算的赔偿金减少,徐闻华润公司应向其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为48731.45元。本案中,***与徐闻华润公司已经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闻华润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一个月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徐闻华润公司依法应向***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规定,***的应得工资包括2015年年终奖金11000元,故徐闻华润公司应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306.67元[(6953+6883+6115+6115+6915+6865+6115+6615+6615+6115+6615+6615+11000)÷12×2.5×2];***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徐闻华润公司应向***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正确,但计算该赔偿金时遗漏了2015年年终奖金,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华润投资工资、江门华润公司是否应对徐闻华润公司的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徐闻华润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资产,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华润投资公司和江门华润公司与***并无劳动合同关系,故***请求华润投资公司和江门华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实体处理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6)粤0825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2016)粤0825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限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306.6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20元,均由徐闻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建业
审判员  杜友裕
审判员  钟斯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冯伊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