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文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1750号
原告: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6号省气象局科研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38616G。
法定代表人:李文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昌,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湄,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常元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红棉大道25号A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5559074XE。
法定代表人:李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史青,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文防雷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公司)、广州常元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天文防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昌、黄海湄,被告江苏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东,被告常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文防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建工公司向原告天文防雷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包括:(1)江苏建工公司向天文防雷公司支付哥弟龙门苑住宅楼、商业楼、地下室防雷工程的工程款95000元、质保金40598元和违约金78201.958元(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付;以405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付,暂计至2020年12月8日);(2)江苏建工公司向天文防雷公司支付住宅楼、地下室、肉菜十层及公厕、九年一贯制学校、垃圾收集站防雷工程的工程款403647.32元和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403647.3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被告常元公司对上述被告江苏建工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江苏建工公司、常元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30日,天文防雷公司的分公司天文防雷公司花都分公司与作为承包方的江苏建工公司签订《防雷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GDTWHDGS20141022,约定主要内容有:(1)将哥弟龙门苑住宅楼(自编号:B-1~B-12栋)、商业楼(自编号:S-3~S-5)、地下室(自编号:G2-1~G2-2)防雷工程转包给天文防雷公司施工安装;(2)合同总价款为1353271.14元,除设计修改增减平面规模外,结算不作调整;(3)合同总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4)江苏建工公司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日向天文防雷公司偿付拖欠数额的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天文防雷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该项目在2015年5月8日作出了防雷设计修改并经发包方等相关部门审批,因此增加了该项目的防雷工程量和工程费用共计95000元。后天文防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28日全部施工安装完毕,并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但江苏建工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95000元,且项目竣工验收至今已超过一年,江苏建工公司至今仍未向天文防雷公司支付质保金40598元。
2015年5月23日,天文防雷公司花都分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签订《防雷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GDTWHDGS20150523,约定主要内容有:(1)将住宅楼(自编C-1~C-8栋)、地下室(自编G3-1~G3-2)、肉菜十层及公厕(自编S-6)、九年一贯制学校(自编X-1/X-2栋)、垃圾收集站(自编C-9栋)防雷工程转包给天文防雷公司施工安装;(2)合同总价款为1127677.98元,综合单价按每平方建筑面积7.8元计算,除设计修改增减平面规模外,结算不作调整。合同签订后,天文防雷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该项目在2015年5月19日作出了防雷设计修改并经发包方等相关部门审批,因此增加了该项目的防雷工程量和工程费用共计278000元。后该项目因江苏建工公司自身原因于2016年1月停工至今仍未复工,停工时天文防雷公司已完成工程量35339.4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为275647.32元,但江苏建工公司仅支付15万元工程款后,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共计403647.32元。综上所述,江苏建工公司行为已严重损害天文防雷公司的利益,被告常元公司作为上述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常元公司应当对江苏建工公司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江苏建工公司辩称,一、本案系由两份合同、两个项目引起的两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分别起诉和受理。天文防雷公司将两个纠纷混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其起诉。二、涉案工程系建设方常元公司指定分包,请求判令由常元公司承担责任。1.总包合同“工作内容”约定:甲方指定另外分包工程……防雷工程。签订合同时,应常元公司要求,以江苏建工公司的名义与防雷公司签订合同。2.“预算书”系常元公司与天文防雷公司直接签署。3.设计变更未经江苏建工公司同意。按合同约定,涉及设计更改需经甲方(江苏建工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实际系常元公司与设计方直接变更。4.“增项工程”签证未经江苏建工公司认可,系常元公司直接办理。5.验收合格未经江苏建工公司签字盖章。按防雷合同约定,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实际操作中系常元公司直接办理。6.验收合格通知直接发给了常元公司,常元公司未通知江苏建工公司。三、江苏建工公司已经垫付了部分防雷工程的工程款,包括二号地块1312673.14元、三号地块15万元,请求判令由常元公司向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四、关于二号地块工程。1.对天文防雷公司诉称二号地块尚欠增量部分工程款95000元的问题。该“增量”部分未经江苏建工公司同意及签证,不予认可。2.对天文防雷公司诉称二号地块尚欠质保金40598元的问题。按防雷合同约定,验收合格需经双方签字盖章,而至今验收合格未经江苏建工公司签字盖章。且“验收合格”的文件是发给常元公司的,未发给江苏建工公司,江苏建工公司至今未收到该文件。应当在江苏建工公司同意并收到该文件一年后处理退质保金问题。3.因江苏建工公司未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关于三号地块工程。1.天文防雷公司称其已完成工作量的工程款为275647.32元,依据不足。2.天文防雷公司诉称尚欠增量部分工程款278000元的问题,因该“增量”部分未经江苏建工公司同意及签证,江苏建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3.因天文防雷公司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尚未确定,且未经江苏建工公司认可,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未到期,故江苏建工公司无需支付滞纳金。
被告常元公司辩称,一、常元公司并无与天文防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天文防雷公司起诉常元公司没有合同依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二、案涉龙门苑二号地块、三号地块的总包施工工程,常元公司此前已发包给江苏建工公司总包施工,双方分别签订了总包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总包施工范围包括防雷工程。至今,江苏建工公司未告知常元公司案涉地块总包范围内的防雷工程转包给天文防雷公司,常元公司从未知悉天文防雷公司是防雷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天文防雷公司如确实是实际施工人,则应自行向违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常元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三、常元公司已按照二号地块和三号地块总包施工合同履行义务,己按时足额向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截止至2021年3月15日,常元公司向江苏建工公司就二号地块总包合同支付工程款432085729.42元,就三号地块总包合同支付工程款131134881.17元,合计563220610.59元。在二号地块、三号地块总包合同的历次工程进度款支付中,与防雷工程有关的工程款请款及支付有17笔,常元公司就防雷工程已支付工程进度款合计2807711.69元,该金额早已远远超过天文防雷公司主张的两个防雷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和其所称签证工程结算价的总和金额。四、在总包合同项下,二号地块尚未全部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结算支付节点未成就;三号地块由于江苏建工公司违法整体转包,在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案件中,三方已达成解除总包合同协议,也达成了一致结算意见。常元公司不存在当期应付未付工程款的情形。结算时点未成就,江苏建工公司也未向常元公司提交完整的结算文件,天文防雷公司主张计付逾期利息并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常元公司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五、常元公司从未知道天文防雷公司的存在,也从未同意签署天文防雷公司所提及的增加工程量的签证,因此天文防雷公司主张增加工程量签证的工程款既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工程及各主体情况。
涉案工程所在项目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项目。常元公司为哥弟龙门苑项目的建设单位,江苏建工公司为哥弟龙门苑项目二号地块、三号地块工程的总承包方,天文防雷公司为哥弟龙门苑项目二号地块、三号地块防雷工程的施工方。天文防雷公司为具备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
二、江苏建工公司与常元公司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6年8月8日,常元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江苏建工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哥弟龙门苑项目一期(二号地块)总承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哥弟龙门苑一期(二号地块)总承包工程发包给乙方,包括12栋17-32层住宅、3栋3层商业建筑、1层地下室工程。承包范围: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工程规范的要求以及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报价清单、计费程序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的内容……其中室内二次精装修、外墙照明、园林、电梯及电梯门、发电机及环保工程等由甲方独立分包或指定分包,但乙方应当对本项目所有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甲方指派肖力为本工程的甲方项目负责人,乙方指派陶建华为乙方项目负责人。合同附件八图纸目录第14页为防雷工程设计说明、平面图等内容。
2015年1月28日,常元公司(甲方)与江苏建工公司(乙方)签订《哥弟龙门苑住宅楼(自编号:B-1~B-12栋)、商业楼(自编号:S-3~S-5)、地下室(自编号:G2-1~G2-2)建设施工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号地块)》,补充约定(二号地块)工程承包范围、甲方指定另外分包工程范围等事项。
2015年3月20日,常元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江苏建工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哥弟龙门苑(住宅楼C-1~C-8;商业楼S-6;地下室G3-1~G3-2;学校X-1、X-2;垃圾收集站C-9)建设施工合同之补充合同(三号地块)》,约定工程范围为哥弟龙门苑(住宅楼C-1~C-8;商业楼S-6;地下室G3-1~G3-2;学校X-1、X-2;垃圾收集站C-9)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和开发进度要求完成土方工程等,甲方指定另外分包工程包括电梯、供电、外排水等项目。
上述三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甲方独立分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均未包含防雷工程项目。
2019年12月12日,常元公司(甲方)、江苏建工公司(乙方)、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哥弟龙门苑(住宅楼C-1~C-8;商业楼S-6;地下室G3-1~G3-2;学校X-1、X-2;垃圾收集站C-9)建设施工合同之补充合同(三号地块)》,甲方与乙方解除龙门苑三号地总承包合同关系;甲方、乙方确认甲方已支付122993224.79元工程款给乙方。
三、江苏建工公司与天文防雷公司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天文防雷公司主张其与江苏建工公司就涉案地块二、地块三的防雷工程分别签订了《防雷安装工程合同》,除合同内工程外,两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均增加了合同外工程,产生合同外工程款。
(一)关于二号地块防雷工程合同内工程情况。
2015年1月30日,江苏建工公司作为甲方(总包方),天文防雷公司花都分公司作为乙方(施工方),签订《防雷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防雷工程合同一”),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为哥弟龙门苑住宅楼(自编号:B-1~B-12栋)、商业楼(自编号:S-3~S-5)、地下室(自编号:G2-1~G2-2)(即地块二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接闪器、防雷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第二条合同总价款为1353271.14元;乙方以综合单价包干形式结算,综合单价按每平方建筑面积7.8元计算;除设计修改增减平面规模外,结算不做调整。第六条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工程进度款;2.在工程完成至±0.00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3.在建筑物整体形象完成50%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进度款;4.在建筑物整体形象完成封顶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5.乙方将防雷工程安装完毕后通知甲方组织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防雷合格证后次日起10天内完成结算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工程进度款;6.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七条本工程以大包干形式总承包,工程总造价不再调整。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乙方联系花都区防雷检测所进行检测并通知甲方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经检验后,如验收合格,以乙方提交的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或第三方擅自进行改动、装修、设备安装或土建施工造成防雷设施损坏,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及损坏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第十一条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因甲方原因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拖欠数额的1‰违约金。
防雷工程合同一签订后,天文防雷公司对工程进行施工。对合同内工程款1353271.14元,天文防雷公司确认除质保金40598元外,其余款项已由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完毕。江苏建工公司对付款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其是代常元公司垫付相关工程款。
(二)关于二号地块防雷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情况。
天文防雷公司主张防雷工程合同一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方等相关单位审批,增加了该项目的防雷工程量,增加工程款95000元。对此,天文防雷公司提交《工程现场签证单》、2#地块电气专业设计变更通知单、预算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江苏建工公司对《工程现场签证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工程现场签证单》载明天文防雷公司已按要求增设接地体,费用大幅提升,申请确认。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为“已按变更图纸施工,同意签证”。常元公司项目经理肖力于2016年1月16日审核意见为“依据设计变更通知单(电修-03),完成情况属实”。《工程现场签证单》载明附件包括2#地块电气专业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图片、预算书。预算书载明工程内容为龙门苑居住小区一期2#地块G2-1地下室基础增设接地体工程,工程总造价为95000元。
2019年1月11日,广州市气象公共服务中心《新建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确认经检测,涉案哥弟龙门苑住宅楼(自编号:B1~B12)、商业楼(自编号:S-3~S-5)、地下室(自编号:G2-1、G2-2)防雷工程项目符合图纸设计要求。
(三)关于三号地块合同内工程情况。
2015年5月23日,江苏建工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天文防雷公司花都分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防雷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防雷工程合同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为住宅楼(自编C-1~C-8栋)、地下室(自编G3-1~G3-2)、肉菜十层及公厕(自编S-6)、九年一贯制学校(自编X-1/X-2栋)、垃圾收集站(自编C-9栋)防雷工程。第二条工程造价。合同总价款为1127677.98元;乙方以综合单价包干形式结算,综合单价按每平方建筑面积7.8元计算;除设计修改增减平面规模外,结算不做调整。第六条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工程进度款;2.在工程完成至±0.00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3.在建筑物整体形象完成50%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进度款;4.在建筑物整体形象完成封顶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5.乙方将防雷工程安装完毕后通知甲方组织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建筑物防雷合格证后次日起10天内完成结算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工程进度款;6.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七条本工程以大包干形式总承包,工程总造价不再调整。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乙方联系花都区防雷检测所进行检测并通知甲方及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经检验后,如验收合格,以乙方提交的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或第三方擅自进行改动、装修、设备安装或土建施工造成防雷设施损坏,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及损坏方负责;工程竣工合格当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第十一条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因甲方原因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拖欠数额的1‰违约金。
防雷工程合同二签订后,天文防雷公司对工程进行施工。天文防雷公司主张该合同内工程施工至2016年1月份,后因江苏建工公司自身原因停工,至今仍未复工;停工时,天文防雷公司已完成工程量35339.4平方米,按照单价7.8元计算,合计完成合同内工程款275647.32元;江苏建工公司已支付合同内工程款1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江苏建工公司对付款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其是代常元公司垫付相关工程款。
关于天文防雷公司所完成的防雷工程合同二合同内工程量,天文防雷公司提交工程进度款请款表及《新建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封面拟证明其主张。上述请款表载明天文防雷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确认其完成防雷工程合同二项目工程量共35339.4平方米;生产经理负责人“龚齐文”审核同意支付5万元;分公司领导“曹秀明”批准同意暂付5万元,累计付至15万元。请款表备注工程款为“35339.4×7.8=275647.32(未计增加工程)”。《新建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封面显示2019年1月23日“龚齐文”确认“原件已收”。天文防雷公司解释“龚齐文”、“曹秀明”均为江苏建工公司工程负责人员。江苏建工公司对此并未进行否认,但认为天文防雷公司拟证明的事实证据不足。
(四)关于三号地块防雷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情况。
天文防雷公司主张防雷工程合同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方等相关单位审批,增加了该项目的防雷工程量,增加工程款278000元。对此,天文防雷公司提交《工程现场签证单》、3#电气专业设计变更通知单、3#地块学校及地下室基础增设接地体工程预算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江苏建工公司对《工程现场签证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工程现场签证单》载明天文防雷公司已按要求对3#地块地下室增设接地体工程,费用大幅提升,申请确认。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为“已按变更图纸施工,同意签证”。常元公司项目经理肖力于2016年1月25日审核意见为“依据设计变更通知单(电修02),完成情况属实”。《工程现场签证单》载明附件包括3#地块电气专业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图片、预算书。预算书载明工程内容为龙门苑居住小区二期3#地块学校及地下室基础增设接地体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78000元。
常元公司陈述其仅与江苏建工公司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与江苏建工公司实际履行的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包含防雷工程;常元公司只是按总包合同约定向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至于江苏建工公司与天文防雷公司之间的分包、转包关系及相应的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常元公司并不清楚。
江苏建工公司抗辩涉案防雷工程系常元公司指定分包项目,应由常元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并提交常元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常元(工合)2014-10-003、常元(工合)2014-12-001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其主张。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甲方(常元公司)指定另外分包工程包括供电工程、防雷工程等。常元公司主张上述两份合同仅为二号地块和三号地块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使用,并非双方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对此,常元公司提交两份《的补充协议》予以反驳。补充协议约定,常元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确认《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合同)仅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使用,不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双方均无须按照原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将就上述工程施工事宜另行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合同作为实际履行的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常元公司主张其已足额向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且常元公司所付工程款中,涉及涉案二、三号地块的防雷工程款达17笔,总额达2807711.69元;常元公司所付江苏建工公司防雷工程款总额已超过天文防雷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总额。对此,常元公司提交江苏建工公司对二、三号地块部分工程款的支付申请和常元公司的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江苏建工公司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常元公司支付了二、三号地块的相关工程进度款,无法证明所支付的款项为防雷工程款。
本院认为,天文防雷公司花都分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签订的两份《防雷安装工程合同》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合同约定。江苏建工公司抗辩涉案工程系常元公司指定分包项目,应由常元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本院认为,虽然江苏建工公司与常元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常元公司指定分包项目包括防雷工程,但之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上述合同仅为办理《施工许可证》使用,不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而江苏建工公司与常元公司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工程包括防雷工程项目、江苏建工公司实际向天文防雷公司支付防雷工程款的行为及江苏建工公司向常元公司请求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防雷项目工程款的事实,均反映涉案防雷项目工程均由江苏建工公司向天文防雷公司发包的事实,故对江苏建工公司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款的金额;二、天文防雷公司要求常元公司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否充分。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关于防雷工程合同一合同内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该项工程以大包干形式总承担,工程总造价不再调整。2019年1月11日广州市气象公共服务中心作出的《新建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证明该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因此,天文防雷公司已完成防雷工程合同一合同内工程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已超过一年,天文防雷公司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支付质保金40598元和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二、关于防雷工程合同一增量工程款95000元。天文防雷公司提交的《工程现场签证单》、2#地块电气专业设计变更通知单、预算书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已完成合同外工程量工程款95000元的事实,天文防雷公司要求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合同外工程款95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合同外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关于该部分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调整为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关于防雷工程合同二合同内及增量工程款。对合同内工程款,天文防雷公司提交的经常元公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请款表证明其完成合同内工程量35339.4平方米的事实,对合同内工程款275647.32元(35339.4平方米×7.8元/平方米)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增量工程款,天文防雷公司提交的《工程现场签证单》、2#地块电气专业设计变更通知单、预算书等证据也充分证明其已完成合同外工程量工程款27800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采信天文防雷公司的主张,认定江苏建工公司应向天文防雷公司支付住宅楼、地下室、肉菜十层及公厕、九年一贯制学校、垃圾收集站防雷工程款403647.32元(275647.32元+278000元-150000元)。关于逾期付款滞纳金,因天文防雷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天文防雷公司系经与江苏建工公司签订《防雷安装工程合同》而取得案涉防雷工程施工,可见其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并非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且常元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向江苏建工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常元公司存在欠付江苏建工公司案涉工程款的情形。因此,天文防雷公司要求常元公司对江苏建工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哥弟龙门苑住宅楼、商业楼、地下室防雷工程款95000元及违约金(以9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金95000元);
二、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哥弟龙门苑住宅楼、商业楼、地下室防雷工程款质保金40598元及违约金(以4059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本金40598元);
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哥弟龙门苑住宅楼、地下室、肉菜十层及公厕、九年一贯制学校、垃圾收集站防雷工程款403647.32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403647.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本金403647.32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4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耿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呈
陈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