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14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省气象局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38616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天文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4执99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曹文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