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

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与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知民初42号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Waltham,MAUSA)。

法定代表人:吉安·**·**(GianPaoloBassi),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特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万晓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与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4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244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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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赵七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