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知民初42号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市怀曼街175号(175WymanSt.,Waltham,MAUSA)。
法定代表人:吉安·**·**(GianPaoloBassi),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特色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万晓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与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4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244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索利得沃克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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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赵七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