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82执4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特色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5250541。
法定代表人:万晓静。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新福工业园301B区第1栋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27939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37112.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21元、执行费19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的江淮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委托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中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4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