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1664号
原告:云南魁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螺狮湾国际商贸城二期写字楼7幢11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8DH7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永坤、***,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特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5250541E。
法定代表人:万晓静。
原告云南魁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魁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本案已经达成调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魁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70元,减半收取4985元,由原告云南魁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林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