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76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大学研究院B区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3773Q。
法定代表人:武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欣,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特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5250541E。
法定代表人:万晓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培,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申请,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2019年6月6日,原告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未按照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同时,被告即反诉原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诉按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反诉准许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9911.79元,减半收取计24955.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186.48元,由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冯丽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