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76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大学研究院B区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13773Q。
法定代表人:武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欣,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特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5250541E。
法定代表人:万晓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培培,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被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申请,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2019年6月6日,原告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未按照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同时,被告即反诉原告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诉按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反诉准许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9911.79元,减半收取计24955.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186.48元,由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冯丽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