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

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鲁02执3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2448.92元。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28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10日在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财产线索,2019年9月23日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北三里河村民委员会、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