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

77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77号之二
原告: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开发区大泊镇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796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原泰山路349号),组织机构代码797513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阳市迪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临港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81元,由原告丹阳市金阳恒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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