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16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书记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