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91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2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