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91民初614号
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立案。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