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91民初302号
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东营市台亚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