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178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阿瓦提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芬
书记员 邓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