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4执223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84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