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4345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43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监利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健
书记员  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