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国能巴楚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360号
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汤庄镇建业路。
诉讼代表人: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巴楚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色力布亚镇五村。
法定代表人:李奇,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巴楚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卜俊霞
书 记 员  韩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