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高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市汤庄镇人民政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市汤庄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市汤庄镇人民政府履行(2017)苏1084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高邮市汤庄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32157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