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

青岛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黄商初字第4号
原告青岛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地址XX。
法定代表人曹占京,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
被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XX。
原告青岛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已不存在,原告起诉主体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151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尹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