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7民初2580号
原告:**,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77号5幢2层201号。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暾,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蔚慧星,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第三人:***,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经查,2017年5月7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自愿将坐落于太原市杏花岭区红沟中街166号9幢3单元11层1102号房产出售给**。***、***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并对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有权出售该房地产;该房地产成交价格为13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与***、***就太原市杏花岭区红沟中街166号9幢3单元11层1102号房产有关事宜在被告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组织下达成一致,转让价格为135万元。***、***于2017年5月7日收取原告**定金135000元。被告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在查询涉案房屋权属时发现,该房产于2016年2月19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6496.28元及罚息(从2015年1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对上述欠款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6日生效。
被告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称,被告于2017年3月通过中介得知一套优山美地的B9-3-1102房源出售,房东***,当时出售价为145万元(不包括家具家电),被告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实地查看房屋后在58同城发布,原告**看到信息后要求看房,经与***协商,***卖价最低139万元(包括家具家电),**最高出135万元(包括家具家电),由于价格谈不妥暂时搁置。2017年5月份房东***联系被告山西博翔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135万元包括家具家电可以出售,前提条件是先交13.5万元定金。现该房屋仍在”我爱我家”、”国城家信”、”易佳等房地产公司”出售,***、***构成合同诈骗,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
本院认为,***、***在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交易的情况下,为了偿还其债务出售涉案房屋,并签订涉案合同收取原告135000元房款。在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却在多处房地产公司出售涉案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