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舒马克电梯(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山西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730号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兴鑫。
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众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