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瑞龙盛家家居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小民初字第04771号
原告山西瑞龙盛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居然之家,组织机构代码66663XXXX。
法定代表人曾震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冠波,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26号远东商务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芦晋太,董事长。
被告山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昌明,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柴振国,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晶,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瑞龙盛家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柴振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柴振国达成了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瑞龙盛家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山西瑞龙盛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红秀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