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富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中盛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富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4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中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富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许昌中盛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富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富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