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富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郑州富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192号
申请人: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A区1-2层。
法定代表人:付林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靖,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中原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永富,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永富,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富名下银行存款17002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对申请人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富名下银行存款17002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贯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