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富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富铭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19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A区1-2层。
法定代表人:付林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靖,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中原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永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景美,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豫0104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富名下银行存款17002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帮助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经营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华丰钢铁物流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28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贯一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