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喜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贡院街乡镇局家属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喜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南中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世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喜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喜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008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喜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市场维护金50000元。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喜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补贴款48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喜年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斐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