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运盐催字第2号
申请人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400051/21502889、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出票人山西同世达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宝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汾市普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珊
附:一、送达信息表
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
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
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