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7财保12号
申请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街(梧桐大厦)6号707c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59795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5979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