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津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晋军盛劳务有限公司与太原津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350号之一
原告太原晋军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津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张冰、张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太原晋军盛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晋军盛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40元,减半收取20270元,由原告太原晋军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康永红 人民陪审员 贺锡平 人民陪审员 姚建庭
书 记 员 韩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