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津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太原津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1519号之一
原告:**,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津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原津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34元,减半收取55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 玮
人民陪审员 李月俊
人民陪审员 褚月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甄 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