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太原津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阳光**楼**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晋0108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津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96421.58元及利息。存款不足时,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