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7民初1638号
原告: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敬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子春,主任。
原告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358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铺设便道砖、铺砌大理石缘石、混凝土道路加宽、砖砌矮墙等,工程总造价718033.08元,后经核算工程总造价改为655140元,工期总天数50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竣工,2016年11月7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已付工程款561560元,尚欠935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美丽乡村建设便道砖、路缘石、砼道路、砖墙工程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招标,7月19日原告中标。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美丽乡村建设便道砖、路缘石、砼道路、砖墙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的全部内容的施工,工期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9月16日,共计50日,合同总价为718033.08元,其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19270.53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的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工程量,支付期间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视村级财务状况不定期支付。2016年11月7日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分别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村油路以南各街道铺便道项目工程造价331560元,铺便道砖、路缘石、砼道路、砖墙项目工程价款为323962元,经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合计655140元,被告已付561560元,尚欠工程款9358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丰南区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案涉工程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35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汤毫子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