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谈固东街149号,联系方式13333378760。
法定代表人:魏敬轩。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联系方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8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晶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晶银行的存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