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7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发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发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7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