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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公司与某某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521民初211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文苑路)。 法定代表人:自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设局,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男,系该局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20元,减半收取计26260元,由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