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298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6********。
被告:西安泵阀门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安泵阀门总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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