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298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6********。 被告:西安泵阀门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安泵阀门总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娟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