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103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卓越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卓越石油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与盘锦卓越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泵阀总厂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1103民初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