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7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祁县昭馀镇祁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鞍山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管辖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鞍山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撤诉申请,请求撤回管辖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鞍山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鞍山风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