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龙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民终1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龙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龙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山西龙鑫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盂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祁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