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

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470号

申请人: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付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鑫,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群,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责任限额为175万元,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