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4162号之一
原告:**起,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付洪,总经理。
原告**起诉被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起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起负担。
审判员 孙庭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