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

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7140号
原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鑫,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群,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福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忠,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水处理设备厂)诉被告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热力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水处理设备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鑫、王艺群,被告济南热力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忠、刘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水处理设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86万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该利息以8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合同款及利息损失足额支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原告济南水处理设备厂与被告济南热力集团就被告采购原告废水处理设备一套签订《济南热力集团唐冶热源厂污水处理设备商务合同》(合同编号:H-****-**-05)。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涉案废水处理设备也于2019年12月17日通过验收。被告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86万元合同款,仍拖欠原告86万元合同款未予以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济南热力集团辩称,1、原告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在本案诉讼之前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还提起了另一诉讼,该诉讼案号是2020鲁0102诉前调12753号,并且向我方送达了起诉状以及诉前调解通知书,在此情形下,我们又再次收到本案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而且本案的诉前调的案号是2021鲁0102诉前调3297号,很显然本案在历下法院立了两个案号,虽然两个案子的事实理由主体都一致,但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不同,很显然本案的审理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2、原告提供的案涉产品存在诸多缺陷,我方已经多次向原告提出纠正,但至今未果,因而导致至今没有进行验收;3、被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6日,济南热力集团(甲方)、济南水处理设备厂(乙方)签订《买卖购销合同》(编号:H-****-**-05),合同约定,“一、供货范围及合同价款,设备名称废水处理设备、单位套、数量1、总价172万元……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产品、税金、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技术资料、人员培训、质保期内服务等全部费用……三、交货安装时间地点、包装运输:1.施工前甲方协助乙方接通现场水源、电源,乙方自行承担临时用水,用电费用。2.交货安装时间:合同签订后2018年10月15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达到使用条件;3.交货安装地点为:甲方厂区(**热源厂)内施工现场……四、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货物进场,货到初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50%(提供合同金额16%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延期出具发票或出具的发票有瑕疵,甲方有权延期支付或拒付相应款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运行一个完整采暖期后无质量问题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余10%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无息按实付清。五、检验、调试、验收……安装调试完毕,连续正常运行168小时后,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视为验收合格。六、质量保证及保修期……质保期为两年,自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起计……九、违约责任……4.甲方若有逾期付款情形,乙方自愿放弃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权利……”。
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提交2018年11月1日济南热力集团现场送货单,内容为“项目名称:济南热力集团**热源厂废水处理站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05,设备材料名称:废水处理设备,单位:套,数量:1,注:合格证、检测报告已随货物交于现场送货单位。送货单位名称:济南水处理设备厂(加盖公章),送货人签字:张*武,收货人签字:米*”。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提交发票到达回执单一份,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您好:根据我公司工作操作规程,请您在收到发票并核对发票信息开具无误后三日内将此单签章……在收到发票之日后三日内,若无任何反馈信息,则本公司视贵司收到此张发票,我公司日后将不再承担发票缺失等不可抗拒因素产生的责任。公司名称: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发票号码:15****9、15****0共2份,开票日期:2018年11月1日,收票人:贾*忠。2018.11.2……”。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提交中水处理站工程清水试机验收单,内容为“施工单位:济南水处理设备厂,项目名称:济南热力集团**热源厂中水处理站工程,内容:1.中水处理站工程安装工作和调试工作均已按要求完成,验收合格。2、中水处理站工程各动力设备,启动和运行正常。3、工艺管道安装无泄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各设备、辅机安装和试运行情况良好,无泄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5、各管道安装和水压实验情况良好,无泄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6、电气、热控按设计安装,投运情况良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单位:济南水处理设备厂(加盖公章)、签字:路*,2019年12月17日。建设单位:仅作为清水试车验收,米*,2019年12月17日”。济南热力集团庭后提交情况说明,认可米*系其公司职员,上述送货单及验收单上米*签字均系本人所签,另认可贾*忠系其公司职员,上述发票回执单上贾*忠的签字系本人所签,回执单上列明的两张发票已经收到。
济南热力集团提交关于尽快到场处理唐冶热源厂中水处理站缺陷的信函一份,内容为“济南水处理设备厂:**热源厂中水处理站(项目编号:H-****-**-05)GF2018年建成,为贵单位负责供货安装,2018年建成后原项目部未进行污水处理试验。现我方计划本采暖季投运该套设备,并配合贵方同步完成调试运行验收工作。2020年12月23日,经检查该套中水处理设备静态状态下仍存在较多缺陷,具体如下:1、室外设备及管道都未进行保温。2、部分管道未固定发生变形,部分管道接口有漏缝……请贵方于2020年12月31日前整改上述缺陷,并确保整套设备处理后的污水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未按时完成上述缺陷整改工作,导致该套设备无法顺利完成高度运行验收工作,一切责任由贵方承担。特此函至!附:缺陷照片。济南**热力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4日”。庭后,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提交代理词,认可其已收到上述函件,但否认其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另查明,济南水处理设备厂认可其已收到济南热力集团支付的设备款86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济南热力集团与济南水处理设备厂签订的涉案《买卖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通过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提交的《买卖购销合同》、现场送货单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可以认定济南水处理设备厂向济南热力集团提供了涉案《买卖购销合同》约定的废水处理设备。对于济南热力集团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的问题,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提供的中水处理站工程清水试机验收单可以反映济南水处理设备厂“中水处理站工程安装工作和调试工作均已按要求完成,验收合格”,虽济南热力集团主张上述验收仅为清水试机验收并非废水试机验收,但对涉案设备进行废水试机验收并非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控制,且自济南水处理设备厂交付设备至今已近三年,济南热力集团以涉案设备未进行废水试机验收而拒付货款,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济南热力集团应支付济南水处理设备厂剩余货款86万元。对于济南热力集团提出的涉案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而无法进行验收的主张,济南热力集团虽向济南水处理设备厂发出了关于尽快到场处理**热源厂中水处理站缺陷的信函,但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未对济南热力集团提出的缺陷予以认可,且从涉案设备交付至济南热力集团发出上述函件,中间间隔时间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且济南热力集团在函件中提出的缺陷与涉案中水处理站工程清水试机验收单亦不符,因此,仅凭上述函件及照片不足以认定涉案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故本院对济南热力集团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对于济南水处理设备厂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涉案《买卖购销合同》约定济南水处理设备厂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但济南水处理设备厂于2018年11月1日才向济南热力集团交付涉案设备,且涉案《买卖购销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甲方若有逾期付款情形,乙方自愿放弃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权利”,综上,对于济南水处理设备厂要求利息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济南热力集团主张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经查,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曾就本案设备款起诉济南热力集团,但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未按时交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02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济南水处理设备厂撤回起诉处理,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因此,对于济南热力集团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86万元;
二、驳回原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