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

某某起、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41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起,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付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群,该公司法务。
原告**起诉被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鲁0105财保2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庭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雨薇
书 记 员 张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