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

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1民终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县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84454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6050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 上诉人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水处理设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3)鲁112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利息的部分,改判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不承担利息2431元;2.一、二审案件诉讼等费用均由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提交的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第5.2.1明确约定工期为85日,《审计报告书》中载明案涉项目2020年1月17日完成验收。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算85天为2019年8月18日,自2019年8月18日至验收日2020年1月17日约180天。故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至少逾期180天,存在违约在先的情形。二、工期应以验收为准。1.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应当证明实际完工时间,而非由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证明相关事实。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在有证据证实项目严重超期、超长时间验收的情形下,仅因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陈述完工了,就对超期施工事实不予认定。3.本案为施工合同纠纷,涉及设备采购、安装、试运行(合同明确约定试运行时间为20天)以及设备最终验收环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工期算到竣工验收。工期从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签发的开工令开始计算,到竣工验收为止。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方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方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综上,鉴于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违约在先,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停止付款是一种自我救济行为,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利息。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违约在先,一审判决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承担利息,适用法律错误。 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辩称,一、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未超期施工。案涉合同签订于2019年5月23日,合同签订后水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即组织备货,但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直到2019年6月26日才支付预付款68.1万元,于2019年12月23日才支付进场费68.1万元,逾期付款6个月之久,给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窝工损失。鉴于双方多次合作,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未就此提出异议,收到进场费后立刻组织人员施工并试运行。试运行后,双方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了《验收报告》,确认案涉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扣除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不支付合同价款的6个月,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2个月内完成了案涉合同约定的生产、安装、调试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超期施工的情形。二、一审对利息计算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向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支付款276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合同款及违约金足额支付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支付26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3日,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乙方)与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发电车间化学水处理提标改造EPC工程),合同编号:FLC/SH20190520。约定由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对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发电车间化学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进行施工,总价227万元。《施工合同》第3.6约定:工程质保期是一年,电器仪表质保期是两年,膜元件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合同》第5.2.1工期约定,本合同工期85日完成。《施工合同》第5.4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字**后,甲方预付合同额的30%,本合同正式生效。乙方所有设备、材料到甲方施工地点后,甲方支付至合同额的60%;审计额的10%作为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自工程验收之日起期限一年;质保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进行免费保修,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甲方无息返还给乙方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1月17日验收,系统正常,工程验收合格。山东兴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施工工程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书》,工程造价款为2248400元。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付款情况:2019年6月26日付款681000元,2019年11月29日付款350000元,2019年12月23日付款6028.48元,2019年12月23日付款100000元,2019年12月23日付款24971.52元,2019年12月23日付款200000元,2021年8月24日付款300000元,2021年9月30日付款100000元,2021年11月17日付款100000元,2021年11月26日付款80000元,2022年1月31日付款30000元,2022年8月3日付款10000元,共计付款1982000元。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尚欠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工程款266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与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与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系双方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请求付清欠款266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请求计算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后如何计算,酌定自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起诉之日2023年1月17日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利息。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辩称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因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提出异议,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辩称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曾出现超期施工,因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提出异议,且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辩称有理部分,予以采信。案经调解无效,依照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工程款266400元;二、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工程价款266400元的利息(利息以266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3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三、驳回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6元,减半收取计2798元,由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负担150元,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负担2648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与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承揽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的水处理提标改造工程,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案涉工程项目包括前期勘察、工艺系统设计,设备的选型、采购、运输与存储、安装、调试、试运行、考核验收、消缺、人员培训、交付投产等总承包模式,一审认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正确,但确定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辩称,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超期施工违约在先,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不应支付利息。但是,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工期,但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月17日经验收合格,经审计,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应当及时向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支付工程款。审计报告作出后,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也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又以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超期施工为由抗辩不应支付利息,不能成立。而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字**后,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应当预付合同额的30%,但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才付款68.1元,且后期进度款也存在支付不及时的情形。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定自济南水处理设备公司起诉之日起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浮来春生物化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