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5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城执字第1349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中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兴路58号1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7514781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