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

凤城市祥和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2民初1976号

原告:凤城市祥和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苏苑路天合佳园1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宋海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奎斌,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迎祥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凤城市祥和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市祥和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凤城市祥和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盛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蔡明阳

书记员吴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