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

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诉凤城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辽0682行初28号
原告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凤城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翰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陈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鄂文文